政法系学业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作者:admin浏览次数:1763发布时间:2014-06-08 08:09:39
政法系学业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和学生学业管理,推动学生良好学风的形成,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业预警制度是指在学生管理工作中,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是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系所有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 学业预警目的
通过加强系部、任课教师及辅导员与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多方协作,适时引导,及时警示干预、督促在读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和学校各项管理要求,努力学习,遵守纪律,加强素质修养,避免和减少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学业不合格或各类违纪等问题,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预警范围
1、对学生旷课累计接近该门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时,或学期内累计旷课在60学时以上的学生及时给予预警。
2、对没有注册而不能选课的、没有在规定时间选课的、没有选够公选课学分的或学业达不到学校规定要求其他情况的学生给予预警。
3、对学期期末考试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或补考后仍有2门不及格的学生及时给予预警。
4、对学生前三学期、前四学期的课程进行审核,对于在学生学程内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3门(含3门)以上的学生给予预警。
5、对应办理各类学籍异动手续而未及时办理的学生,特别是对休学期将满或需延长修业年限的易出现管理空白的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同时对超过两周注册期限而未注册的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将满而未能修完所有课程的学生给予预警。
6、在学生即将顶岗实习前,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尚未修读或修读但未及格的课程情况和学分获得情况给予预警。
7、对违反《学生手册》中若干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及时发出预警。
第五条 预警等级
学业预警作为一种预先警示、警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及所产生影响的程度,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可分为绿色预警、黄色预警以及红色预警三个级别。
1、绿色预警——一般预警 主要是针对学生的提醒和温馨提示。是对在规定注册时间内未注册、因未注册而不能选课、旷课(含无故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超过8学时,上一学期补考2门课程不及格、学程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门、受到学院警告以下处分等情况的学生提出的预警,标注为绿色。
2、黄色预警——严重预警 主要针对受到学院记过及以下处分或者成绩未达到教学要求者发出的预警。是对旷课(含无故不参加学校集体活动)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或累计旷课超过30学时、上一学期考试3门课程不及格或学程内累计补考不及格门数达到4门、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下处分等情况的学生提出的预警,标注为黄色。
3、红色预警——退学预警 主要针对学校已有正式的文件下达,构成处分的学生或者成绩未达到教学要求者发出的预警。是对连续累计旷课达40-70学时、上学期期末考试4门课程不及格、上一学期补考3门课程不及格或累计补考不及格门数达到5门、受到学校留校查看处分临近开除学籍或退学边缘等情况的学生提出的预警,标注为红色。
第六条 预警程序
1.每学期开学待补考成绩上报完毕后,根据学生成绩情况,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统计需预警学生名单,召开专题会议,核实学生学业情况,批准并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系部开具的书面预警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发受预警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装入学生学业预警档案。
2.辅导员、班主任要根据批准的预警名单,逐一与预警学生谈话,根据学生状况,及时联系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学习指导和帮助教育。
3.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将学生学业预警的情况通知学生家长,填写《学业预警家长通知单》,提醒家长关注学生学业进展,配合学校共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4.系部要根据本系学生的警示情况,安排专人召集需预警的学生进行谈话,提示他们面临的学习危机。同时,要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留存学生预警通知书及相关帮扶材料,记录学生预警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
5.对受到预警的同学,经考察,由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鉴定,系部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其预警处理。撤消预警处理材料亦装入学生学业预警档案。
第七条 帮扶受预警学生的措施
1、每学期开学四周内,系部将核准的需进行学业预警的学生名单通知其辅导员,辅导员应及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督促。对旷课等违纪行为的预警需随时发现随时解决。
2、 辅导员要及时与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谈话,帮助学生找出问题原因,并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督促学生安排好以后的学习并制定出学习计划,同时给予必要的帮助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家长,要求家长做好配合工作。
3、系部将预警学生名单下发给本学期各门必修课任课教师。对于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任课老师要密切关注,重点指导,并定期和辅导员沟通。任课教师要与辅导员、学生共同分析原因,制定提高学习成绩的计划,并作好学习辅导工作。
4、对于有生理、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应及时与学校心理咨询(治疗)中心联系,提出辅助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以上工作要求有书面记录,填写《学生谈话记录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政法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