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学生会章程(修改案)
作者:admin浏览次数:1506发布时间:2014-06-07 16:0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是在中国共产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员会政法系党支部和政法系学生办公室领导下的代表全系学生的群众组织。它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共青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委员会、政法系党支部的工作指导,政法系学生会在其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
(三)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为同学的学习和生活创造和谐、健康、向上的环境;
(四)加强与东莞市学联的联系,发展与院学生会、其它兄弟系学生会和兄弟院校学生会之间的联系,指导并协助系内各班班委会开展工作。
(五)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
(六)根据各部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
(七)积极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维护校规、校纪,提倡良好的校风,协助各部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三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内各班班委会是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有配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的责任和任务;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有领导并指引各班班委会开展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与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联合办学的其它高校在我系就读的全日制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系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六条 会员对系学生会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对系学生会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以及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条 会员有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系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是系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暂时行使系学生代表大会部分权力。
第十三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系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学生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四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上一届系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系学生会的财务报告;
(三)修改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章程、系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
(五)讨论、决定应由系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民主选举产生,各班具体名额及列席代表名单由系学生代表大会换届筹备委员会公布。
第四章 系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系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系党支部的领导和院团委、院学生会、系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指导下和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系学生会委员会负责讨论和执行系学生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系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秘书长一名组成系学生会主席团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系学生会日常工作。另设系学生会办公室、学习部、外联部、体育部、信息部、文娱部、生活部。
第十九条 系学生会委员会由系学生政治辅导员、系学生会主席、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系学生会秘书长、系学生会副主席、各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条 系学生会实行系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系学生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系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受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贯彻执行系学生会主席团决议;开展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期末本部门干事的考评工作;对本部门干事有任免权。
第二十一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参选人由各班组织学生进行初选,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再由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在所有候选人中选出系学生会主席团正式候选人参加系学生代表大会,再由学生代表经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公布选区,选区内各班委会在筹委会监督下从符合资格的报名参选学生代表中组织选举,经民主选举出新一届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当选的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由当选的委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系学生会主席团报名参选条件:
(一)报名竞选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曾担任或现任院系学生会干部、干事或班级干部;
2、 没有必修课程重修或不超过两门必修课程补考(不包括两门);
3、 非毕业班学生、非新生。
(二)当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若想竞选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只要符合竞选条件可直接成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会新一届各部部长(主任)由当届学生会各部部长(主任)向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常务工作机构推荐,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后由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由新一届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系党总支、院学生会和系学生政治辅导员审批,获批准后由新一届系主席团任命。系学生会新一届各部新副部长(副主任)由该部新部长(主任)提名,主席团任命,报院学生会、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系学生政治辅导员备案。
第二十五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系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委员职权行使到下一届系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上任为止。
第二十六条
(一)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主席团职权:
1、 系学生会主席团统筹规划、协调、政法系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2、 系主席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须二分之一以上现任主席团成员同意并呈报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有效。主席团负责学期末各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工作并呈报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3、 领导、监督系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4、 负责向下一次系学生代表大会作本届系学生会工作报告。
5、 其它应由系学生会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6、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席团表决同意后,可暂时将职权下放到某委员。
(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主席基本职责:
1、 负责系学生会日常工作,召开系学生会委员会议;
2、 负责系学生会工作计划的制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到系学生会各部门,协调、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 定期向全系会员、系党支部、院学生会、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系学生政治辅导员报告工作;
4、 制订、修改、完善系学生会的各部门工作职责、财务制度、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草案呈报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并与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起负责监督执行;
5、 督促和帮助系学生会其他学生干部在各自分工的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 代表本届系学生会主席团在系学生代表大会中作工作报告;
7、 总结工作经验,完成工作交接。
(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秘书长、副主席基本职责是协助系学生会主席作好系学生会的领导管理工作。
(四)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1、 召开系学生代表大会;
2、 考核系学生会各部门部长(主任)候选人和表决罢免系学生会各部门部长(主任)的提案;
3、 审议系学生会主席团呈报的有关规章制度;
4、 表决系学生会呈报的有关事项等;
5、 监督系学生会日常工作情况;
6、 审核系学生会日常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7、 收集系学生代表的有关提案、建议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有关提案、建议等表决和书面回复学生代表;
8、 定期向本系学生汇报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系学生会的有关情况;
9、 若有学生代表向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并表决通过后对本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提案,呈报系学生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 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
(一)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职能: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与系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为同一机构是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属委员会负责筹备系学生会换届各项事务,监督系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系内各班班委会组织的初选,选举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正式候选人,召开系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系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议程、会议流程等事务。向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各阶段选举结果。统筹协调新旧两届系学生会权力交接的各项事务。制定新旧两届系学生会权力交接的方式、时间表等事务。
(二)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常务工作机构职能:起草系学生会章程、系学生代表大会文件、系学生会换届文件。统筹系学生会各部门落实换届工作,具体执行和落实系学生会换届筹备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并落实选举新一届系学生会委员会议委员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系学生会主席若发现系学生会委员不能继续担任委员时,可向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经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请系学生会和系学生政治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罢免该系学生会委员的职务。若在不能开代表大会情况下,由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民主、公开和公平、公正的方案来解决,由系辅导员执行。系学生会委员发现自己不能再担任自己职务,可以向主席提出书面辞职,由主席提交系,系辅导员同意了方可离职。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向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议案时,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立刻召集系学生代表大会,对罢免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议案如获四分之三以上到会代表赞成,则议案通过。系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有效。
第三十条 系学生会主席认为自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可向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申请,系学生会委员认为自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可向系学生会主席提出辞职申请由系学生会主席呈报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则可离任。
第三十一条 现任系学生会主席的辞职获准或被罢免后,由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两名系学生会副主席中投票选出一人接任,若超出上面情况可以由委员会里面选出一人接任,报请院学生会、系学生政治辅导员,经院学生会、系学生政治辅导员批准后则可接任完成余下任期。
第三十二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系学代会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系学代会常委会主任、系学代会常委会副主任和其他系学代会常委会委员组成。
第五章 系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三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干部包括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系学生会委员、系学生会各部副部长(副主任)。
第三十四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学生会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学分绩点在班级排名在中等以上;
(三)热爱学生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担任社会工作;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结协助精神;
(五)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
(六)敢于接受各种意见和建议,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三十五条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政法系系学生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担任系学生会干部。
(一)言行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在当职期间出现一门必修课程重修或超过两门必修课程补考;
(三)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四)以权谋私,经教育仍不改正;
(五)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
(六)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广大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当职期间受学院以上处分或触犯法律。
第六章 系学生会干事
第三十六条 系学生会干事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三)热心学生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担任系学生会干事
(一)言行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任职期间有任何三门以上(包括三门)课程补考;
(三)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四)以权谋私,经教育仍不改正;
(五)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广大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政法系学生代表大会,政法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属于政法系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