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盾小课堂之普法篇
作者:谢嘉颖浏览次数:70发布时间:2025-06-23 16:03:45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消费场景日益多元的当下,从传统实体购物到线上电商、直播带货,消费已深度融入大众生活。然而,消费领域侵权现象也随之频发,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售后推诿等问题,不断冲击着消费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据消协组织统计,每年受理的消费投诉量居高不下,涉及商品质量、服务纠纷、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
消费者作为市场“衣食父母”,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关乎民生福祉与经济循环。但现实中,部分消费者因缺乏法律认知、维权流程不清,遭遇侵权时往往不知所措;商家受利益驱使,漠视诚信与法律底线;平台监管漏洞、行业自律不足,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在此背景下,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法,通过真实案例解析,明晰法律规则、传递维权路径,助力消费者筑牢权益“防护盾”,推动市场主体坚守合规底线,意义尤为关键。
案件简介
王某在某网购平台的一家数码店铺,花费3999元购买了标注为“全新原装”的某品牌平板电脑。收货后,小王发现设备存在开机慢、屏幕有细微划痕等问题,怀疑并非全新机。联系商家要求退换,商家以“已开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小王随后通过平台维权,平台介入调查,同时小王自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鉴定,结果显示该平板电脑是翻新机。最终,在消协与平台协同下,商家退还货款,小王获得三倍赔偿,商家也因违规行为被平台处罚。
案件启示
(一)消费者层面
消费者要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知识,购物时保留好订单、沟通记录等凭证。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商家侵权行为,要勇敢维权,可先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向平台、消协等投诉,必要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知情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二)商家层面
商家必须诚信经营,严格把控商品质量与服务,如实标注商品信息,尊重消费者权益。一旦侵犯消费者权益,不仅要承担退款、赔偿等民事责任,还会因信誉受损影响店铺生意,面临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三)平台与监管层面
网购平台要强化入驻商家审核与日常监管,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消费者诉求,对违规商家采取限流、罚款、清退等措施。监管部门需加强市场巡查与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净化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市场健康有序。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商家未如实告知商品为翻新机,侵犯小王知情权。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商家销售翻新机属欺诈,小王据此获三倍赔偿。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标注“全新原装”却实际售卖翻新机,构成虚假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商家用翻新机冒充全新机,违反该条规定。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本案中商品质量与商家宣传不符,商家应履行“三包”责任。
(三)《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应当如实公示商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为规范平台内商家经营行为提供依据,辅助认定商家侵权责任。
后语
消费,是连接你我与市场的纽带,我们既是享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能是提供商品的经营者。希望大家明白,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某一方的事,而是一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守护。
文稿:谢嘉颖
初审:杨金元
复审:魏 薇
终审:姜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