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312发布时间:2018-11-07 09:37:09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 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东理城〔2013〕49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包括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拨付资金和院级项目资助资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分为建设经费和研究经费两块。建设经费指购买软硬件(构成资产)设备的投入,研究经费指教师培训、调研、差旅、研讨会议、教材(著作)出版或论文发表、图书资料购买、资料打印复印、专家咨询、低值易耗品等方面的开支。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十个计划及其他有关项目:
(一)重点(特色)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优化计划;
(二)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计划;
(三)学科建设与专业建设计划;
(四)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计划;
(五)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高水平队伍建设计划;
(六)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七)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及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计划;
(八)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计划;
(九)教材建设计划;
(十)质量保障与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计划;
(十一)学院特批的或教育主管部门新增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依法管理,实行按项目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在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项目管理经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项目建设经费、研究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95%。
第七条 项目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活动支出。项目建设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联合有关系部提出方案,教务处与实验中心牵头,经院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后进行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与实验室建设,并进行资产登记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项目的业务需要,提交项目经费预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以作为支出审核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项目管理经费由教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使用,支出范围为:“质量工程”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资料复印、文件汇编、组织项目申报、遴选、审核、论证、评估、评审、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调研、会议、交流、信息管理、管理人员培训等活动支出的费用。
第十条 各类项目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软硬件设备购置费、调研或会议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与耗材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评审费与版面费、教材出版费、校外专家讲座或讲学咨询和评审费、参赛报名费、交通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限报公交车费、出租车费和私车公用的燃油费)等;质量工程经费不得开支劳务费及招待费。项目总经费超过10000元(不含)需制定经费预算,报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其他涉及与“质量工程”相关的项目、内容经费则执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财〔2009〕130号)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质量工程各项目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教务处、财务处、各系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项目组成员代表签字、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每年年底,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经费分年度使用。对于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或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停止经费资助,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前,项目经费报销进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中期检查至结题验收前,经费报销进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80%,待项目结题验收后,方可报销剩余的项目经费。需要超过标准的开支,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3000元以下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3000—5000元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5000元—30000元的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30000元以上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教务处处长签字审核、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审批、院长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登记,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项目建设经费,做到精打细算。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主管部门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十九条 凡购置仪器设备、物资,应同时执行学院设备物资购置有关规定。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学院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条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学院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系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院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年向教务处、财务处提交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自评报告各一份。“质量工程”建设期满后,必须提交经费的使用效益总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自行清理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注: 文件自2014年4月21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