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教学制度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日常教学管理规程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509发布时间:2018-11-07 09:28:50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做好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专门人才,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校历

第一条  校历是制订教学进程(教学执行计划)、教师课程教学计划(教学日历)以及安排其他工作的主要依据。它是根据日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编制出来的。教务处会同学院办公室应于每年4月份编制出下一学年的校历,报院长、书记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各系(部)、各专业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及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及其他工作的依据,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基本文件之一。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由各系(部)主任负责组织教研室主任和有经验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在认真进行市场论证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订出本系(部)所属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查汇总,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2.我院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在制订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时都必须达到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同时要因专业制宜,发挥优势,突出专业的特色。

3.各单位在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充分征求有关系(部)、教研室的意见,商定有关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确定课程的学时(含讲课、实验、习题课等)及实习安排。人才培养方案是一个完整的、连续性很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精心设计,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力争做到整体优化,以求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人才培养的最佳效果。

(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进程、课程的调整和变更

1.为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2.系(部)若确需对所属专业的教学进程作局部调整时,由系(部)主任填写“申请计划、进程变动单”,经教务处处长审查同意签字后交教研科修改计划并通知教务科执行。

3.遇特殊情况需对人才培养方案做调整时,由系(部)教学主任提出调整计划,报经教务处处长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三条  各系(部)应提前确定下一学期任课教师名单,并填写“教师开课汇总计划”于本学期中期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处长审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科编排下学期的课程表。

第四条  充实和加强教学第一线的师资力量,是提高教学质量,造就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关键。各系(部)、教研室要统筹安排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尤其要加强和保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的教学力量,教授、博士、副教授和教学效果好、责任心强的教师应到第一线上课。任课教师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应尽量避免更改变动,确需变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课程表

第五条  教务处根据分管教学院领导签发的教学进程和开课师资汇总计划于每学期放假前六周开始编排下学期课程表,并于放假前一周印发各系(部),由各系(部)教研室送至任课教师本人。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排定的时间、教室上课,如需变动,则需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由任课教师本人到教务处办理变动手续。

第五章 教师停、调课

第七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学生负担过重(或过轻),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停、调课者,应及时办理停、调课手续。

(一)各单位不要安排有教学任务的教师,特别是主讲教师在有课期间出差开会、搞科研。如必须出差的,应经系(部)主任签字、教务处处长批准,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任课教师直接到教务处办理停、调课手续。教师因病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需停、调课超过一周者,由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保证教学质量。如确实派不出教师代课,应由系(部)或本人持医生证明或假条到教务处办理停、调课手续(因病来不及时,也应先报告教务处通知学生,随后补办手续)。如因派不出代课教师而需将该门课程调到下学期开设的,则应按本规程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二)为保障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凡需停、调课或增减教学时数的,都应到教务处办理手续。教师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停、调课或增减学时数。各实验室安排实验课占用下午或晚上时间者,必须报教务处备案,以免发生冲突,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三)凡不属上述第(一)点停、调课范畴的,教务处不予办理,违犯者,影响正常教学、造成教学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教学检查

第八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各系(部)及教研室要把经常性教学检查列入工作日程,要采取直接与教师、学生对话及其他有效方式,掌握教学中的第一手材料。每学期第八周前后为全院性期中教学检查时间。

(一)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1. 检查的内容要根据每学期的工作重点和教学情况确定。主要检查教师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教书育人和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接受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按年级、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分类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准备和实施

1.期中教学检查前,由教务处召开系(部)主任会议,确定检查的内容、要求、方式和时间安排等事项,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组织实施。教学检查要注重实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教学检查结束后,各系(部)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要对教学检查写出全面总结,呈院领导并发送各系(部)负责人。各系(部)要及时处理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教务处提出的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保证教学检查有始有终,富有成效。

第七章  

第十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文件自2014123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4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