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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课程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浏览次数:2903发布时间:2018-11-07 09:18:09


为规范本院课程设置,完善本科教学课程管理体系,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课程根据学科性质按所属专业归属到系(部)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任课教师资格的认定、课程建设、课程考核办法以及提出和组织落实改善教学效果的各项措施。其中由学院确定的通识教育课程及涉及专业面较大的主要学科基础课,由开设单位和教务处共同管理和建设。

二、每学期的教学任务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由教务处统一制订下达,各系(部)负责落实安排每门课程的教学任务。

三、本科课程任课教师应符合《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教师任课资格及主讲教师认定管理办法》。经学院特批由助教担任一门课程的全部主讲任务,则必须有一名导师给予指导,并在课程结束时提出考核意见。各系(部)有责任选派具有良好师德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本科课程的主讲任务,确保教学质量。对无教学能力的教师要及时更换,并尽快采取措施,引进优秀教师。

四、变更课程设置须由专业所在系(部)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的详细报告,经主管院长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院教务处审批。若取消或增添课程,或对多门课程的学时、内容、课程安排等进行修改,应由系(部)组织专家进行讨论,提出理由与改进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五、课程名称要规范,每门课程只能有唯一的课程代码,不得出现教学内容相同但课程名称不同或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内容不同的现象。对于课程名称及基本内容相同,但学时数有差异的课程,开课系(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规范学时数,将课程学时数和其他教学要求控制在三个级别以内,并用不同的课程代码。编制课程代码应按照学校统一制定的代码编制标准进行,凡更改课程名称或课程代码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六、授课规模要根据课程性质,以保证教学效果,兼顾效益为原则。一般教师(讲师、副教授)授课规模以不超过2个自然班为宜。对于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突出、获得广大学生喜爱和推崇的教授(副教授),可适当安排3-4个自然班合班上课,但应认真检查教学设备和音响效果,确保教学质量。最小开班人数为30,少于30人的原则上不予开班,特殊情况须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对于公共选修课程,工科类、语言类、艺术类课程,选课学生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者方可开班,不足30人者,不予开班。文科类课程选课学生人数60人以上(含60人)者方可开班,不足60人者,不予开班。

七、课程安排以提高教学效果为原则,理论性较强的公共基础课和技术性课程安排在学生精力充沛、学习效果好的时间段;应注意学生各个学期学习任务的均衡。

八、原则上每名教师每学期不得担任3门以上不同课程,在同一个班级同一个学期不得担任2门理论课程。每名教师在同一个班级承担的课程最多不超过4门,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教务处审批。

九、同一个教师的同一门课程每天只能安排一次(一般为2个课时),同时只能隔天安排,不能安排在接连的2天,更不能安排在同一天。

十、课程安排一经决定,无特殊原因任何人不得更改。教师因出差、生病等原因调课应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更改教室及上课时间须经系(部)主管领导及教务处批准;系(部)教学秘书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学生班级和相关教师。未经批准,教师擅自更改课程安排按教学事故处理。

一、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评估,优质课程的评选和院级重点课程的建设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文件自2014923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470号。